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维修标准,节约建设投资,更好地发挥维修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人工和机械费用预算单笔超过1000元的房屋、道路、供水管网、景观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不包含下列项目:
(一)房屋、道路、管网附属设施通过更换一些简单配件(如灯具、门窗锁、玻璃、开关、面板、标识标牌、阀门、龙头等)就能完成的零星维修;
(二)办公家具、床、课桌椅、空调、仪器、设备等动产维修;
(三)消防、安防、网络、一卡通等专用设施、系统的维修;
(四)其它人工和机械费用预算单笔在10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
第三条 学校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集中为主”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立项维修工程。
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指项目人工机械费用预算在1000元(含)以上且总投资额在10000元以下,即保障房屋及其他校园设施的日常正常使用的维修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分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临时立项维修工程以及应急和排危抢险立项工程。
立项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零星维修工程和立项维修工程申请均由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基建办公室是学校维修工程具体实施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维修工程进行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各类维修项目的调研、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纳入维修工程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学校财务根据校舍的新旧程度,按校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1.5元的标准每年估算维修经费全校统筹使用。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随报随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办法,由房屋、设施使用或管理部门向后勤和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由基建办直接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维修工程一般实行“先立项、有预算、后实施”的管理程序,分别采取年度集中预算立项、临时立项的审批程序;紧急排危抢险特殊维修工程采取追认立项审批程序。
建筑外部屋面防水与外墙、内部公共区域墙地面、吊顶、栏杆,户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户外水电管网、路灯,配电房、水泵房,园林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等由后勤和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申报立项;建筑内部房间门窗及房间内装饰、装修、改造,水电管线的迁移增设,由房产或设施使用管理部门向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后,经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查验,统一汇总申报立项。
第十条 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管理
每年10月底之前(与学校财务预算申报同步),学校各部门根据需要,书面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报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汇总,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召集后勤、基建、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对申报项目按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进行审核并排序,基建办根据会审意见编制维修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形成下年度集中预算维修计划报财务处。
财务处将基建办公室提供的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计划作为学校年度维修经费预算的依据,报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立项的维修工程项目,财务安排资金作为年度集中预算立项维修工程实施项目。不予或延缓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临时立项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立项维修计划投资总额的10%作为临时立项维修项目资金,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统筹使用。无不可遇见的特殊原因,学校不安排使用学校资金投资估算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上临时立项维修项目。
需学校安排资金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房屋、设施使用或管理部门向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提出临时维修工程立项申请,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先报先审,用完为止”的原则,对临时维修工程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后,根据临时维修经费可用额度,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立项,转基建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临时立项项目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不足的,由房屋、设施使用或管理部门向本部门分管领导申请学校经费调剂,或通过其他渠道落实维修资金后方能安排临时立项维修。
(二)学校房屋、设施使用或管理部门使用非财政性自筹资金安排的临时立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在10000元以下的,由该部门向后勤和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后立项,转基建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总投资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该部门向后勤和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院长签批后立项。
第十二条 紧急排危抢险追认立项管理
因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房屋、基础设施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紧急维修,由相关部门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先进行应急处置实施。
事后,50000元以下的紧急排危抢险维修工程由相关部门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签批立项追认;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紧急排危抢险维修工程由相关部门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报院长签批立项;100000元(含)以上的紧急排危抢险维修工程由相关部门申报,经分管基建校领导提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院长签批立项追认。
第十三条 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提交的维修工程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工程估算、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使用部门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工程,办公及其他用房须经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教学用房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
纳入实验实训室建设、信息化建设、一卡通建设等非维修工程项目实施的场馆装饰、装修、改建施工方案,要经基建办公室审查同意,涉及消防、安防的还要经保卫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维修工程一般应当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招标相应办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零星维修工程和小额立项维修工程采用项目打包的方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打包招标的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立项维修工程预算投资达150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按项目单独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紧急排危抢险维修工程应优先从学校维修工程中标单位中选择,中标单位不能实施的,可以由后勤、基建、审计部门组成采购谈判小组,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实施流程详见零星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和立项维修工程实施流程图。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而擅自安排实施的维修工程,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学校后勤和资产和管理处、基建办公室应责令其立即停工,财务部门不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审计部门不进行工程审计。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经过批准立项后,基建办公室与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维修方案,经使用或管理部门、基建办公室审查确认后,按确认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150000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实施方案还应当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基建办公室委派甲方现场代表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办公室书面列出工程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停止点)。在施工过程中,由基建办公室对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更改和新增的,须按学校相应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二十三条 进场材料或设备必须经过基建办公室书面认质、认价、认品牌后才能采购,否则,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学校不予认可或按零元结算。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进行复检,并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通过基建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于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现场例会,施工单位向基建办公室书面汇报工程实施情况。例会内容包括:上周进度完成情况、上周实际进度与计划比较分析、本周计划以及需要协商和解决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编制绿色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基建办公室审核确认和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如对校园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产生损坏,施工完毕须恢复原貌或原功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运出校外,不得装入校内垃圾桶。否则将从施工单位的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除以上用于公共设施恢复和垃圾清运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涉及签证计时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前先与现场代表商定计时工数量后,再予以实施。单次计时工5个以内的,由现场代表确定;计时工5个以上的,须报经基建办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程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工程量的验收签证,现场验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现场验收并当场签字后基建办公室备案,事后不得补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方案或图纸由基建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实施。工程款的支付须报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审计和分管基建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00元(含)的,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计划,并经基建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计划的调整,仍按本条规定签批。
第四章 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维修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基建办公室进行验收。由基建办公室、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后勤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立项维修工程验收应当形成书面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后勤和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应当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接收手续;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使用部门、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再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其相关的签证等资料必须经现场代表——基建办公室主任等逐级签证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基建办公室,经现场代表审查、基建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基建办公室造册登记。
维修工程完工后,工程结算由基建办公室向学校监察审计处申请,组织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后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三十五条 维修工程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交基建办公室。基建办公室负责将维修工程前期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六条 维修工程审计结算完毕后,由基建办公室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必要的造价分析和统计,为新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七条 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维修合同约定执行。维修项目决算报销时,财务处预留项目决算价款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经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基建办公室共同审核后,财务处支付项目剩余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防、网络、一卡通等专用设施、系统的维修由相关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单独申报,经学校批准立项后,按相关规定采购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并组织实施。
专用设施、系统的维修可能影响学院水电气等管网和建筑物的,其维修方案还应报基建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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